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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奇帆: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將觸發(fā)幾十萬億的市場
http://purcannacbdoil.com房訊網2020-5-13 13: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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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5月11日,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在第16期浦山講壇上,做了“土地之重——解析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的主題講座,這樣評價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對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性。

  “新一輪的土地改革,其偉大意義不亞于80年代農村承包制改革,也不亞于90年代初的土地批租市場的改革!5月11日,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在第16期浦山講壇上,做了“土地之重——解析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的主題講座,這樣評價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對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性。

  4月9日,《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出臺,作為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配置文件,提出多項有關土地改革方向的具體措施,包括城鄉(xiāng)建設用地指標審批權下放到省級,建立健全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qū)域交易機制等。

  如何解讀此次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的整體思路?隨著戶籍制度的放開,未來城鄉(xiāng)發(fā)展走向何方?土地征收制度和配套改革又應該如何做?曾主導重慶“地票”改革試驗的黃奇帆在兩小時的直播中講述了他的思考和探索。

  以下根據(jù)黃奇帆演講內容整理

  用地審批權下放

  3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授權和下放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事項,授權省一級地方政府批準,同時試點將永久的基本農田轉化為建設用地,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八個省市作為首批的試點,未來試點到一定階段,這一做法也會推廣到其他省市。

  第一,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然要求。以往由于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審批周期長,審查環(huán)節(jié)多、審批效率低的問題,不利于重大項目及時落地。這時候深化用地審批制度、簡政放權,堅持了問題導向,進一步優(yōu)化各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切實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決策的內在應有之義。

  第三,下放用地審批權,是促進投資項目落地的重要舉措,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提升用地保障的及時性,為推進投資有效落地,促進高校保障,實現(xiàn)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提供了政策支持。

  如何理解下放用地審批權對土地資源配置、產業(yè)布局和城市群發(fā)展的影響?

  第一,進一步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但并不會導致大規(guī)模建設用地新增,也就不會造成土地規(guī)模使用大幅度的擴張。因為中央下放建設用地審批權的決定,重在布局調整,目的是提高效率,而不是建設用地規(guī)模、增量。

  審批權雖然下放給了地方,但國家對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守住耕地保護的紅線的要求沒有放松,只是把這一原則要求落實給了省級的政府。未來在各級國土空間規(guī)劃、土地供應計劃、空間用途管制的約束下,建設用地供應的關注重點,主要是挖掘存量、控制增量。

  第二,這一場改革會加速產業(yè)項目落地,促進試點省市基建建設。過去很多產業(yè)項目因為審批時間過長,審批的流程過于復雜,導致項目遲遲落不了地。很多基建項目因為占用基本農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這次審批權下發(fā)后,試點城市可靈活處理產業(yè)項目、基建項目,特別是北上廣深等中心城市的發(fā)展會進一步加快。

  第三,下放用地審批權會進一步促進城市分化格局重塑。審批權下放的8個試點省市都和中國最大的城市群緊密相關,京津冀城市群、長三角城市群、粵港澳大灣區(qū)、成渝城市群等。此次審批權下放將促進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的建設空間擴張,改變城市群土地供給的格局,改變土地資源配置的理念,城市格局將迎來新的較大的變化。

  建立健全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用地市場

  《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際上這是中國土地市場化改革一直以來的方向,但是多年來推動這一改革卻困難重重。難點癥結究竟在哪?還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xiāng)土地實行雙軌制管理,導致城鄉(xiāng)土地二元結構并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經歷了有償征用、無償劃撥、有償出讓三個階段。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城市土地實行有償租用,使用土地必須要向國家交納租金。1954年以后,根據(jù)計劃經濟安排,經政府批準,占用土地不再向政府交納租金,土地經管理進入了無償劃撥的階段。

  改革開放以后,土地行政劃撥弊端逐漸顯現(xiàn),國家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改革,最終形成現(xiàn)有城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機制,也就是1990年以后在全國推開的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是國有的,農村土地是集體的,城鄉(xiāng)土地擁有不同配置方式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城鄉(xiāng)間分配不均的問題,帶來了一系列的突出表現(xiàn)。

  建設用合法市場流通渠道基本被關閉,農村發(fā)展空間被壓縮。1998年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業(yè)用地如果要轉化為建設用地,必須實行征地,建設用地需要用地必須是國有土地,需要把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才能為建設企業(yè)使用。

  這種做法產生了5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大量屬于法外的狀態(tài);二是缺乏抵押融資功能,極大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產出水平和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三是沒有納入到城鄉(xiāng)規(guī)劃,抑制了集體建設用地的總體經濟效益;四是集體建設用地粗放式利用,產業(yè)結構也難以升級;五是集體建設用地組織治理結構改革之后,阻礙了集體建設用地的高效配置。

  農民土地的權利受損,由土地問題引發(fā)的社會穩(wěn)定問題增加。伴隨著城鎮(zhèn)化的進程,土地價值日益顯現(xiàn),土地增值收益城鄉(xiāng)之間分配不合理程度加深,圍繞土地利益的矛盾不斷加劇,如被征地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土地結算收益的歸屬和公平分配之間的矛盾,農戶和農民之間等土地補償不公平等。

  城鄉(xiāng)統(tǒng)一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過程困難重重。一是宏觀法律制度的制約。中國幾十年來法律上規(guī)定,城市用地為國有制,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城鄉(xiāng)之間土地要轉軌、一體化需要新的法律來確定。新法律沒到位,本身使得政府在實際操作中的法制依據(jù)如何到位,存在問題。

  第二是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地方政府按原來的辦法把集體用地征用了,低進高出,發(fā)展是一個比較增產又省事的方案。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跟城市的國有土地放在一起,進行批注的時候,如果土地是500萬一畝,集體建設性用地跟城市的建設性用地同地同價、同分配的話,對城市政府來說就少掉了一塊地。

  城市政府需要用土地的錢搞城市基礎設施,而農村的建設用地呢,并沒有對城市的基礎設施做更多的投入。如果同等分配的話,也有不平衡的地方。

  第三是市場化程度低,土地不是完全由市場資源配置,而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工作小組操作推進的。在這個意義上,城市的股票交易、要素市場、市場化配置還沒達到市場化的程度。

  第四是相關配套制度沒有跟上。建立健全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推動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維護農民利益,緩解城市建設用地緊張,落實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結合農村土地要素活力,實現(xiàn)城鄉(xiāng)土地要素與資本勞動等要素自由結合,推動城鄉(xiāng)融合。

  當前推動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關鍵在于做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落實的相關工作,重點是要深化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改革。

  第一,聚焦“誰來入市”。明確落實對象范圍和落實主體,明確土地產權關系是保障市場交易安全、發(fā)揮市場機制、優(yōu)化配置土地資源的重要條件。推進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的改革,必須要加強農村地界調查,盡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依法確定集體土地的權屬,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主體。

  第二,聚焦入市成本價格。完善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加快探索建立城鄉(xiāng)一體的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建立入市交易土地成本價格的測算機制,實現(xiàn)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性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里涉及價格基數(shù)的測算問題。

  第三,聚焦“錢怎么分”。積極探索土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要科學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對參與分配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合理界定。要認真處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調節(jié)金的問題。

  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調節(jié)金的比例設置、計算使用方式、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要科學合理確定。在農村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性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中,一定要維護保障好農民權益,使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耕地指標跨區(qū)域交易機制

  《意見》指出,要探索全國性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qū)域交易機制,這是此次改革最深刻的一點,是實現(xiàn)全國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戰(zhàn)略性舉措。

  跨區(qū)域指標跨區(qū)域交易的提出有一個過程。長期以來,東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建設用地指標非常緊缺,資源供給和空間保障的矛盾十分突出,成為制約發(fā)展的障礙。

  在經濟快速發(fā)展過程中,直轄市和東部等省份普遍存在著從耕地缺口、耕地保護與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用地矛盾。相反,土地資源富集的地區(qū),如內陸地區(qū)、中西部地區(qū)可補充的耕地后備資源很多,但由于經濟欠發(fā)達,土地價值難以實現(xiàn)。

  基于此,中國從2017年開始逐步放開耕地占補平衡條件,推行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跨省域調劑試點,探索建立全國性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qū)域交易的機制。

  近年來,中國逐步探索耕地占補平衡地域由省內平衡向國家統(tǒng)籌轉變;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地域,由縣域內、省域內向跨省域調劑拓展。

  《意見》再次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qū)域交易的機制,有利于統(tǒng)籌謀劃耕地保護,推動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有利于妥善解決耕地保護與用地保障的用地矛盾;有利于發(fā)揮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和資源豐富地區(qū)資金的互補優(yōu)勢,助推脫貧攻堅和鄉(xiāng)村振興。

  當前各地指標交易模式不同程度呈現(xiàn)出市場化的傾向,需要進一步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交易價格實施政府指導價,而非市場經濟定價,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法自主定價,可能會使轉讓方與受讓方進行溢價犧牲,交易價格被人為固化。固定的交易價格不能真正反映指標的市場價值,不利于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影響指標的有效配置。

  此外,指標交易本應征詢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成交原則,但在所有待售指標存在差異的前提下,時間優(yōu)先就成為交易的唯一標準。

  二是指標流轉使用的區(qū)域局限性。在各地的區(qū)域實踐中,只有在政策特許地區(qū)的指標才有限地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以有條件的跨省流轉使用。

  比如經過國務院特批的重慶地票,可以在全市范圍流轉;支持脫貧攻堅的政策目標下,特定貧困縣可以開展國家統(tǒng)籌下的指標跨省交易,區(qū)域局限性有違“市場化要素”的基本邏輯。對比受限和非受限的指標流轉,實踐中還出現(xiàn)了雙軌制指標價格差異。

  第三是指標流轉的二級市場目前還不健全。地方大多只重視建立指標交易的一級市場,對開發(fā)二級市場持謹慎態(tài)度。二級市場的匱乏也使指標轉、退出渠道不暢。

  第四是耕地占補平衡重數(shù)量、輕質量。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占用的基本上都是從近郊的水澆地,都是良田,而拆舊復墾復耕的都是偏遠農村的土地,存在著偏遠分散、面積小、且撂荒的問題。

  重慶地票改革試點

  重慶地票改革試點跟《意見》中所提到的完善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這二者之間又是什么樣的聯(lián)系呢?

  重慶地票方案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村閑置的建設性用地復墾為耕地后,由國土部門專門驗收,政府給予地票。

  第二,地票產生以后,重慶成立土地地票交易所掛牌拍賣,開發(fā)商可購買地票。

  第三,按照土地是集體所有權原則,地票收入扣除復墾成本后,15%歸集體,85%歸農民。

  第四,重慶地票方案符合國家農地管理原則——土地集體所有制、保護農民既得利益、用地性質不變。

  重慶地票制度帶來的第一個好處是,宏觀上使得重慶房地產發(fā)展、城市發(fā)展不受土地指標限制,重慶老百姓(603883,股吧)大約六七年收入能買一套房,大體上房價增長、地價增長是平衡的,整個房地產價格、GDP增長和老百姓年收入的增長基本上是同步的。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土地供應的保障,所謂房地產高房價,很大程度是土地供應不足,地價漲三倍,房價也會跟著漲三倍。

  第二個好處是保障了城市化過程中宏觀的增減掛鉤、占補平衡。重慶城市快速發(fā)展的十多年里,只用了200多萬畝地,農村里建設性用地轉化為耕地,也增加了200多萬畝耕地。10多年前,重慶的耕地3000-4000萬畝,現(xiàn)在耕地數(shù)量亦沒有減少。

  大家要知道一個概念,200年來全世界城市化過程并不是簡單的城市土地擴張,農村耕地減少的過程。事實上,城市化過程是農村土地耕地也會增加的過程,因為農村里每個農民人均占用建設性用地300多平,農民到了城里以后,在城市里占比一般是人均100平方米。

  如果1億農民進了城,在城市地區(qū)要增加1萬平方公里,在農村理論上可以減少2萬平方公里,一進一出會凈增加2萬平方公里農用地,但這是一個理論上的數(shù)學模式。

  在實踐操作中,至少農村的耕地不會減少,增減掛鉤保持平衡,甚至是農村耕地還會比城市的建設用地增加得更多。

  20多年來,我國的農民兩頭占地地。進城了幾億農民,理論上城市里不管農戶變成了戶籍人口還是常住、流動人口,只要在城里有那么1000萬人,就需要1000萬人的公共設施。城市用地擴張,農村里農民又沒退出,所以導致兩頭占地。

  改革開放40年,中國的城市化過程還在繼續(xù)發(fā)展,2億畝耕地必須守住,因為這是中國人的飯碗所在。中央這一次提出了新的土地法的改革,提出了土地要素市場的改革。

  制度改革的突破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增設了一些不利于被征地者的條款,如在征地范圍上明確擴大了征地的合法范圍,但沒有對公共利益概念進行界定;在征地程序上不再與被征地方商定征地方案,簽署征地協(xié)議;在爭議解決的機制上,明確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的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現(xiàn)行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fā)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二是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落實、同權同價。三是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以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不夠。所以國家啟動了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并于今年1月一日起實施。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fā)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以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等。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在改革征地制度方面做了多項重大改革突破,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二是明確征收補償?shù)幕驹瓌t是保障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將原來征地批準以后公告,改為征地批準前公告

  關于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的建議,我認為,應借鑒歷史經驗以及改革試點中涌現(xiàn)出的好做法,明確政府角色定位;其次,確保只有公共利益項目才可以動用征地權;三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機制。

  現(xiàn)行戶籍制度嚴重制約新型城鎮(zhèn)化發(fā)展——限制勞動力合理的流動、影響進城農民的生活質量、人戶分離引起諸多社會問題。戶籍制度改革,實質是農民融入城市的過程,將有利推動社會生產力、延長中國勞動力紅利。

  為進一步推進農民工戶籍制度改革,我建議,應注意把握戶籍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明確對象、保障到位、農村權益自主處置、合理分布、建立政府、企業(yè)、社會長周期共擔的成本機制。其次,科學規(guī)劃建設城市群,培育城鎮(zhèn)體系。

  長遠來看,戶籍制度放開已經成為必然趨勢。但短期內還不會完全放開。北京、上海等人口已經超過2500萬的超大城市,暫時也不宜完全放開。

  所以我認為,這一次的土地改革的偉大意義,不亞于80年代農村承包制的改革。那場改革,推動了億萬農民致富,推動了億萬農民農村勞動生產力的釋放。這一次的改革也不亞于90年代初,推動的土地批租市場改革推動了整個中國城市化的進程。

  28年來,到2018年,整個中國31個省的各個城市的土地批租的總收入30多萬億元,這筆錢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幾百個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發(fā)展。沒有這筆錢,現(xiàn)在中國城市的現(xiàn)代化基礎設施的改善是不可能的。

  同時,房地產商和各種建設單位花了30多萬億元買了這些地后,進一步投入了上百萬億的房地產開發(fā),也是城市面貌改變和城市化進展中的一個必然需求。

  所以,我認為,第二次土地重大改革,就是90年代從上海浦東、從深圳開始的土地批租。

  今年開始的《土地法》的推出,關于要素市場化改革,包括資本市場、土地市場、技術市場、數(shù)字市場,還有勞動力市場的改革,涉及土地市場和勞動力市場農民工兩個環(huán)節(jié)。

  我認為,這一場改革也會讓整個中國今后幾十年產生幾十萬億級的活力,必將推動中國城市化和農村現(xiàn)代化更好地發(fā)展。

  來 源: 經濟觀察網    

  編 輯:l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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