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網站發(fā)布了《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機制,落實有關支持政策,提高審批效能,加快房源籌集。
媒體獲悉,《通知》規(guī)定,通過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取得的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建設的項目;利用住宅用地建設的項目;允許建設或配建租賃住房的商辦用地項目;居住類存量住房盤活項目;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賃住房項目可由區(qū)房產部門(區(qū)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進行認定。
此外,《通知》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人應為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或受不動產權利人委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社會信譽良好的單位或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明確,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筑面積的比例,應不低于70%。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yōu)惠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來 源:觀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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