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fā)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山東青島市市民李黎(化名)始終想不通:“怎么一公攤,把我一半的房子都攤出去了呢?”近年來,公眾對于購房時需要承擔公攤面積費用多有詬病,不少人擔心存在“消費暗區(qū)”,要求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的議題屢被提起。
上述報道中,李先生所購房屋公攤面積占到了一半,這樣的情形或許有些極端。而李先生的不解不僅在于其實際購房面積的大幅縮水,更在于開發(fā)商先前以口頭承諾31%公攤面積的虛假宣傳。應該說,少數開發(fā)商以公攤面積忽悠購房者并鬧出“糊涂賬”,是公眾詬病“公攤面積”的主要原因。
公攤面積由香港傳入內地,并由國家1995年出臺《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和2001年制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被明確規(guī)定下來。應該說,經過20多年的“房改”實踐,國人已對這種商品房銷售辦法有了基本的適應,但對公攤面積的范圍、比例、算法和處置仍心存疑問。這的確需要政府以制度明確個中邊界,讓老百姓明白購房、安心居住,并為此類糾紛的處置提供法理依據。
按照一般理解,“公攤面積”主要包括樓道、電梯、大堂等公共空間。但現實中其占比卻并沒有統(tǒng)一的強制性標準,這就衍生出公攤面積計算中的“模糊地帶”,為開發(fā)商借購房者看不見摸不著的公攤面積做文章提供空間。比如,本案中對李先生“說好31%公攤面積緣何變?yōu)?6%”疑問,開發(fā)商解釋稱外墻的一半被計入了套內面積。
“公攤面積”的概念泛化和算法模糊,既讓消費者在購房時疑問重重,也讓其安心居住的獲得感和舒適度大打折扣,更極易引發(fā)消費者與開發(fā)商、業(yè)主與物業(yè)的矛盾糾紛。比如,開發(fā)商用建筑面積宣傳,以混淆概念誤導購房者,造成套內面積遠低于購房者預期的心理落差;公攤面積變大導致得房率縮水,但購房者還得為公攤部分承擔后續(xù)的物業(yè)費、取暖費等,這顯然難言合理;如果小區(qū)的地下車庫、內部經營性場所等,也被算入公攤面積,這就難免產生其出租出售收益的歸屬分配問題。現實中能夠將業(yè)主公攤面積經營收益返還的情況極少,而圍繞其收費問題引發(fā)的開發(fā)商、物業(yè)與業(yè)主的爭論卻屢見不鮮。
事實上,人們詬病商品房公攤面積并非是要取消其公共區(qū)域,而是想真正實現公平合理、明白消費。這就需要相關信息和算法的公開透明。既然商品房內的公共區(qū)域不可或缺,且其面積攤入各家各戶的分配制度短期內也難以取消,畢竟現在的房產證等都是以總建筑面積為標準的。但長期來看,逐步改革過渡到按照套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也應該被提上議程。
商品房公攤面積不能成為任由開發(fā)商玩弄的“橡皮泥”。解決這一問題,公開透明是基本前提。開發(fā)商應將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部位等信息明白公示,充分保障購房者知情權。對于混淆概念、虛假宣傳、隱瞞套內面積等情況,有關部門更要加大力度,依法懲罰。
來 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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